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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各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运作,执收单位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等,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罚没收入和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部门预算收支脱钩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或者财政专户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非税收入中按比例计提。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应依法纳税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外,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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