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彩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收费的审定;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核算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决算;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彩票的销售、发行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设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罚没收入应当依法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权属关系,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和收取。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