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月17日审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4日
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彩票公益金;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土地、海域、滩涂、矿藏、场地、无线电频率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八)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
(九)国有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
(十)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