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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3万元/亩标准在征地成本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该项费用由征地管理部门监督,由征地单位或个人直接缴入市财政,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全市统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单独选址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建设项目,征地成本中一次性列入3万元/亩的社保费用;对政府储备用地,待土地出让后,由财政在出让金中划出并缴入社保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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