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许可文件,查封现场,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查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处以工程概算额百分之一点五罚款;
(二)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按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消防许可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查封现场。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