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负责管理、维修、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组织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指导其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其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也可以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实行自审负责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