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确定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在管辖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自觉遵守;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六)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消防宣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