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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消防条例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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