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通告
为保护和治理滇池,控制和减少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对滇池的污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零点起,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内航行和作业。
二、凡在滇池水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燃油机动船舶,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昆明市滇池地方海事处(地址:海埂湖滨路7号,电话:4312113)进行登记。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持证进行登记。
三、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所有者应当在2007年1月1日零点前将船舶集中停泊到指定地点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对经审核证照齐全、合法经营、自行处置船舶的所有者,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船舶所有者自行处置船舶的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进行登记和处置的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不予补偿。自2007年1月1日起,仍在滇池水域内航行、作业和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泊的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入滇池船舶新增和改造的审批。今后准许进入滇池水域的非燃油型环保船舶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因滇池保护、治理和管理工作确需在滇池水域内使用的燃油机动船舶,必须符合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和标准,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滇池限定水域内限期使用。
八、本通告所称的滇池水域包括草海、外海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所称的燃油机动船舶指在滇池水域航行的以汽油或者柴油等为燃料的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