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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06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自治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第五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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