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技普及宣传,增强全社会雷电灾害防御意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物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经销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露天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