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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条 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将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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