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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修改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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