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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0.00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鼓励下列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一)掺加粉煤灰、煤矸石、页岩、废弃尾矿渣及炉渣等废渣(质量比≥30%)的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用于建筑内外墙的建筑板材;
  (四)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五)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鼓励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能够提高建筑节能效率的设计技术,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节能效果显著、耐久、性价比优秀的墙体保温材料、配套材料和建筑用门窗;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四)节能照明技术和产品;
  (五)效率高、能耗低的采暖散热、空气调节和通风设备;
  (六)建筑采暖用热的控制、调节及计量技术和设备;
  (七)适合农民自建房屋节能的设计、技术和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和产品;
  (九)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降低热损失的技术(包括供热节能管理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程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图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办进行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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