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在经市级以上批准进行的各单项考核奖励之外),由市政府对其主要领导及副职领导给予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金;
(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在经市级以上批准进行的各单项考核奖励之外),由市政府发给该单位干部职工奖金,奖金额度及分配比例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金;
(五)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表彰,并作为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六)进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序列的省直管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定额奖。奖金额度由市政府目督办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并参照其上年的奖金水平,商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七)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由市政府目督办拟制奖金发放通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审核盖章,市财政局拨付奖金;
(八)市政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奖勤罚懒,注重绩效的原则,适当拉开目标奖档次,制定内部目标奖分配方案后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处罚办法。
(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为未达标单位,不发当年奖金;
(二)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发当年奖金;
(三)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考评结果备案管理。对被评定为“一等奖单位”或“未达标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组织填写《领导干部目标考评结果备案表》,送市委组织部归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使用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列为末位的“未达标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依照有关程序对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