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部门、单位年度民主评议市级机关作风的总分按10%进行加分;
(九)对其它特殊情况需加分的,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同一目标有主办、协办单位的,区别工作量相应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五条 减分原则。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酌情扣分。其中,定量目标完成50%(含50%)以下的,该项目基本分全部扣减;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定性目标基本完成的按80%计分,没有完成的不计分;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按项扣2分;
(三)未按要求和规定办理市委、市政府督查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要信访件的,按件扣1分;
(四)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局、办),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一次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政府目督办提出扣分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同一目标有主办、协办单位的,区别工作量相应扣分。
第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的目标项目,由目标责任单位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目督办初审,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该项目标及计分可予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年终目标检查考核计分结果,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及时综合汇总,提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等奖单位”、“二等奖单位”、“三等奖单位”和“未达标单位”建议名单,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以此兑现奖惩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达标单位,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在达标单位中按得分顺序评选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等奖单位”、“二等奖单位”、“三等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