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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系统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市国家安全局的考核,由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单独组织考核,作出评估。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以80分作为基本分。

  (一)考核目标的基本分为:奋斗目标20分、重点目标20分、职能目标10分、实事目标10分、共性目标20分(其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指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文明创建工作各4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各2分);

  (二)年度目标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最后实际总得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四条 加分原则。

  (一)每项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其基本分记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比例给予奖励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目标基本分的20%;

  (二)单位职能工作具有创新突破,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三)按规定要求办理市委、市政府督查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要信访件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四)对直接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工作目标的,每超额或提前完成1项(每个单项指标为1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五)目标责任单位综合工作受表彰的按以下加分: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加2分,市委、市政府(含省级部门)表彰的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六)目标责任单位单项工作受表彰的按以下加分: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2分;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加1分,市委、市政府(含省级部门)表彰的加0.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七)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经验、调研文章被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转发,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或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上发表,或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件加0.5分;被省级部门转发,或在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机关报刊、行业报刊、核心报刊上发表,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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