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共性目标完成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督查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要信访件办理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目标责任单位开展目标管理督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市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实行日常检查(抽查)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由市政府目督办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和督查;
(二)季度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对所承担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结果以简要书面材料和报表形式报市政府目督办;
(三)半年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对所承担的工作目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将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市政府目督办。由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和主要工作目标半年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自查和抽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终全面考核。在各目标责任单位年终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机关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共性目标的考核,按照工作内容,集中时间分别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投资促进局等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要求报送市政府目督办,分值纳入综合评定。
第八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各类报表,归集、整理各种资料;自查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目督办。
第九条 涉及考核的统计指标,由市统计局依法负责审核。
第十条 考核采取听、看、查、问、议、评的办法,由考核组对照各单位目标责任书,对目标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目督办综合汇总年度考核情况,将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序列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