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06〕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7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以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月保障标准为170元。
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高新区月保障标准为220元。其中,散居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月保障标准为246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月保障标准为260元,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和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中的重度精神智力障碍人员月保障标准为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