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现将《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具体实施。
一、目的意义
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是上海市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与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探索与新尝试,是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师资教学研究与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培养与培训具有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高素质教师的重要平台。
二、范围与名额
(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的高级教师。
(二)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第一线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须在实施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的上一年度12月底前在编在岗。
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人数控制在100人。
三、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能为人师表,能发挥示范作用;
(二)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务任职年限,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四)具有主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历,曾发表或出版研究论著;
(五)具有开设特色教师教育课程经历,人才培养成绩显著。
四、评聘组织
(一)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分别设立的特聘教授评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聘专家委员会分设文、理、综合3个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推荐上报人选的评议和评审。
(二)评聘专家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组建相应的专家库,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评聘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一般由25-30人组成,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一般由10-16人组成。每届任期内抽选的专家库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三)评聘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13-15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聘委员会。每次学科评议组成员从相应的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选5-9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议组。上述专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家库内随机抽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