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政策,规范操作。为确保近期各项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近期征地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6〕51号)要求贯彻实施。
(三)严格程序,维护权益。此次实施征地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要加强对各征地项目的指导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同一片区应基本统一,同地同价、公平补偿,不能为完成任务而盲目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严格按政策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各级政府要加强补偿费用分配的监督管理,防止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四)科学计划,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征地资金来源,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数额自行筹措,筹措的资金应及时到位,确保征地工作不受影响。
1.缴清相关税费。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缴清历年来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费。
2.征地资金筹措安排。各重点征地项目所需资金,市里的项目市级筹措资金,区里的项目区级筹措资金,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筹措资金。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资金筹措安排与重点征地项目一样,遵循“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即资金安排按市区各半、税费及社保费用由市级安排。
3.科学制定用款和还款计划。各征地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组织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项目征地实际科学制定还款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4.严格资金使用纪律。所有筹措的征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挪用和挤占征地专项资金。
(五)收益分配,执行政策。
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严格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在市、县区两级进行分配。
(六)奖罚分明,绩效考核。
此次征地所有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2.8%收取,其中2.1%扣除上缴省、市的30%外,其余70%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经费;另外0.7%作为工作奖罚金。征地工作完成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所确定的征地任务未完成的县区政府,按所征地项目面积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非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再安排用地,同时核减土地增值收益分成比例,不予发放工作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