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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近期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政策,规范操作。为确保近期各项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近期征地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6〕51号)要求贯彻实施。

  (三)严格程序,维护权益。此次实施征地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要加强对各征地项目的指导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同一片区应基本统一,同地同价、公平补偿,不能为完成任务而盲目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严格按政策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各级政府要加强补偿费用分配的监督管理,防止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四)科学计划,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征地资金来源,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数额自行筹措,筹措的资金应及时到位,确保征地工作不受影响。

  1.缴清相关税费。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缴清历年来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费。

  2.征地资金筹措安排。各重点征地项目所需资金,市里的项目市级筹措资金,区里的项目区级筹措资金,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筹措资金。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资金筹措安排与重点征地项目一样,遵循“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即资金安排按市区各半、税费及社保费用由市级安排。

  3.科学制定用款和还款计划。各征地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组织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项目征地实际科学制定还款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4.严格资金使用纪律。所有筹措的征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挪用和挤占征地专项资金。

  (五)收益分配,执行政策。

  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严格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在市、县区两级进行分配。

  (六)奖罚分明,绩效考核。

  此次征地所有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2.8%收取,其中2.1%扣除上缴省、市的30%外,其余70%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经费;另外0.7%作为工作奖罚金。征地工作完成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所确定的征地任务未完成的县区政府,按所征地项目面积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非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再安排用地,同时核减土地增值收益分成比例,不予发放工作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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