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地工作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征地任务通知书》给昆明市征地处,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由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到的被征地乡(镇)、村(居)委会发布征地公告。
(二)用地单位与昆明市征地处签订《昆明市征收土地合同书》,确定征地补偿价格及社会保障基金。市级承担资金部分,由市级相关部门核拨昆明市征地处做统筹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资金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核拨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于兑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三)以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为主,由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村、镇共同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完成征地协议的签署和补偿费的支付工作。
(四)在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完毕后,组织对被征地块进行移交,签署《土地移交书》。
(五)对纳入市级或县级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分别移交给市或县土地储备(分)中心;对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及时供地。
五、明确工作职责
近期实施征地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负责对所有征地项目优先、及时给予相应的规划条件,并合理安排预留安置用地。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帮助征地工作的开展,监督征地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征地项目的技术指导。
(三)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凡是未通过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等,负责完成计划立项批复。
(四)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围绕不同类别的征地项目,加大投融资力度,精心组织、安排和使用资金。
(五)各县(市)区政府为征地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征地工作,切实做好被征地村民思想、安置和稳定工作,监督管理征地资金的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既要促进全市“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上来,以县(市)区政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发挥各自职能,把抓好近期征地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