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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八、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九、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可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3月25日上午9:00开始。

  十、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2007年6月和2008年春季统一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

  (二)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07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11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于3月初前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应于3月初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7年秋季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11所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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