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九、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可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3月25日上午9:00开始。
十、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2007年6月和2008年春季统一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
(二)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07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11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于3月初前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应于3月初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7年秋季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11所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