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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1),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五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10日至11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个考生限报一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任意一组院校,并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两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将在《家庭教育时报-高招周刊》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五、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七、收费标准

  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的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联〔2006〕1号、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6〕00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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