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具有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进行报名,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栏的第一志愿。
4.自主录取
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考生特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预录取名单进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5.自主招生工作职责
(1)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停止学校下一年自主招生资格。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0%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初中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3.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线)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
1.考生志愿的投档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7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7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