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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的精神,现就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1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2名左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生源变化和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计划要立足扩大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的招生比例,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各类教育需求,同时要兼顾本市录取率和普职比率。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招生学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招生计划内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扩大招生计划,须经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报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2007年起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见《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07]1号)。

  (二)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4)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须是自主招生预录取对象)。

  (3)市实验性示范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4)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5)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需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考生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或专业,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情况,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考生不得放弃该志愿,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工作在2007年5月31日前结束。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有关专业目录、招生计划及办法另行通知。

  四、考试工作

  (一)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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