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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2、公检法机构的移交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3、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商企业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移交工作中的人员资格认定及报批等工作,比照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承担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2007年和2008年两年过渡期内,由企业与省财政共同负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1、过渡期内各企业承担的经费比例,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实际承受能力,根据2004-2006年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分别核定。即2004-2006年,年均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承担5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5000万元的承担3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承担10%;亏损企业不承担。
  2、移交机构补助经费基数以接收市州或县区市2005年财政决算《行政事业类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及相关决算数据为依据核定,后续津贴、补贴等增资项目待有关标准确定后再予以追加。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负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支付有关市州或县区市财政部门;省财政按相应负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有关市州、县区市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省财政按核定基数全额划转市州、县区市财政。
  3、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省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各项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在职人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两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不予保留。
  五、进度安排
  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具体分为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省财政厅确定企业过渡期经费承担比例。各市州及相关企业安排部署分离移交工作,落实移交机构名称,上报会计数据。各相关企业负责将2004年至2006年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省属非工业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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