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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实现政企分开,为企业创造公平发展的环境,现就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离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以下简称“公检法机构”)由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教育和公检法管理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各有关市州及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三)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
  (四)平稳过渡原则。移交期间要确保学校教育资源不流失,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公检法机构正常运转,做到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五)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分离对象
  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
  企业医院、中专、技校、幼儿园、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含设在中小学内自办幼儿园、校办工厂)等的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所办社会机构进行市场化改革。
  三、分离方式
  (一)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商定。
  (二)移交资产以2006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
  (三)移交人员以2006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包括内退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前在移交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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