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窑场位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
4.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其他范围内粘土砖(瓦)厂也要分期分批予以关闭或转产,具体时间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副产石膏、黄河淤泥、工业尾矿、河湖海泥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结构体系特点,质量优良、结构合理、配套齐全的新型墙材体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到2008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280亿标块以上,2010年达到310亿标块以上。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真组织实施粘土砖(瓦)厂整治工作。各地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对拟关闭的砖(瓦)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予关闭。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各市、县(市)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大政策调控力度。要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当地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免征或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