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推动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国家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全省仍有实心粘土砖(瓦)厂3000余家,占地19万亩,年产实心粘土砖(瓦)200亿标块,毁田近4万亩,占用和毁坏大量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有利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级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
二、主要目标任务
自2007年起,在全省分期分批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到2008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比2006年下降50%以上,控制在100亿标块以内;到2010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控制在70亿标块以内。
(一)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采矿许可证》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
(二)到2007年10月31日,以下粘土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1.采用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的;
2.窑场位置在设市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