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开展创建和谐校园活动
创建和谐校园活动要以学校安全、学生身心健康为重点,自治区制定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实施办法,表彰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建设和谐校园纳入学校管理先进旗县创建活动中,学校管理先进旗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要普遍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各盟市要加强对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开展和谐校园创建评比活动。创建和谐校园活动以旗县为主,各旗县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把创建活动落实到每所学校。
三、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已成立加强中小学管理创建和谐校园领导小组,明确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召开学校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除学校自身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所在地学校排除安全隐患。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工作方案及标准。组织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对本部门及所分管学校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其中包括学校校长及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4.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5.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及时查处,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3.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