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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内政发[2007]9号 2007年1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决定》为指导,按照国务院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和以人为本的方针,落实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事关师生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安全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周边环境治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基本完善,校园安全卫生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师生法制观念、安全防范和卫生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机制基本形成。校园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显著下降,杜绝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校园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师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基本形成,校园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使学校成为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要依据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校长(园长)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堵塞安全漏洞,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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