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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


  (五)适合临空型经济发展的其他产业。

  第三十六条 空港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

  (二)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三)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

  (四)影响航空运输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在空港区投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省、市投资优惠政策;

  (二)对成片开发和延伸产业链,集群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公司和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三)对临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建立“一站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联合办公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管委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或转报。对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即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空港区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管委会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其他社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管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内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工资计划等工作,并与市级有关部门在空港区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局在空港区设立分局,负责区内的治安、户籍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编制区内科教、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进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展金融、保险、会计、律师等现代服务业,为进区的投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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