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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市规划局的委托,管委会办理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管委会负责区内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管委会负责空港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区内企业和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检查验收,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条 空港区内的环境监测、监督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并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代征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四章 土地房屋开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空港区设立分局,协助办理空港区内的土地征收、征用;组织具体项目供地方式的报批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在空港区内的土地执法监察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空港区内的经营性项目、工业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二十三条 空港区可以创新土地开发与运作方式,通过政府授权经营等方式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空港区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和房管监察工作,核收有关费用,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 建设和市容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按照空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对进区企业实施绿化达标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负责空港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进区企业投资项目的建筑管理,审批区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查验施工企业的资质,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核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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