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把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列入税务部门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与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加大对未缴纳工会经费及申报不实的缴费单位的检查力度。工会经费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工会经费通用完费证》),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据实扣除。如果只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工会经费通用完费证》)或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工会经费使用的票据
(一)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工会经费通用完费证》。票据的用途、传递、管理,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地税机关使用通用票据征收规费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91号)的规定执行。
(二)基层工会收到单位拨入的工会经费(60%部分)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收据的管理按全总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的规定执行。
五、地税经费的提取和拨付
昆明市总工会依据当年全市地税部门工会经费收缴额(扣除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及市工会需返还基层工会的筹备金)按有关规定安排地税征收经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征收经费拨付到对应的地税部门。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经地税查实,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对少缴部分按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按欠交金额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的司法解释规定,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工会经费征收及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