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缴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
(一)代收管辖原则地税部门按照“谁管税谁管费,税费同步征收管理”的原则,划分代收管理范围。
(二)收缴基数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收缴基数,而不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
2.全部职工:指机关工作人员、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内部退休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包括农民工)等。
3.工资总额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收缴比例
1.根据《
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60%由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2.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待工会组织成立后,由市总工会将工会筹备金的60%划拨该单位工会。
(四)收缴方式、时间及有关规定
1.代收单位是指昆明市辖区内的地方税务部门。
2.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采取按季或年度征收。其中月工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单位按季度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5、8、11月的1日至15日;月工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位按年度征收,缴费期限为次年1、2月的1日至15日。
3.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填报《工会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到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缴费。
4.从2007年1月起,全市工会统一采用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征收码。
(五)检查
1.2007年度以前未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由工会负责清理,2007年度以后对未申报或未据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含筹备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下达工会签发的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对催缴无效的,地税部门将情况反馈工会,由工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