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我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昆明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
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依法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会经费代收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昆明市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不含云南省总工会直接收取的单位)。
(二)对金融等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后,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