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7年3月9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企业审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市质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省级发证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企业审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天津市质监局)负责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对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发证产品目录的工业产品的发证工作,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全国有效。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办)负责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申请受理
(一)天津市质监局设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企业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材料转送许可证办。
(二)许可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补正决定。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据许可证办的决定向企业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补正的应当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 企业审查
(一) 许可证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审查组,指定审查组长,并下达《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