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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006)


  (二)在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三)配合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四)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六)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三)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

  (六)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市、县(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设立和改变。

  第九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目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资金管理和实施单位;

  (二)证明材料,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

  (三)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逐级报送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需要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者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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