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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为“绿线”。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对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居住区、公建、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绿地率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在设置上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国家园林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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