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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防止中药材价格出现混乱,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不按作价办法,擅自突破规定差率,随意定价的;

  (二)不以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实际结算价格为计价基础的;

  (三)虚增购进价格,提高计价基础的;

  (四)擅自突破规定中药饮片加工费用、损耗率标准的;

  (五)擅自从非法集贸市场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

  (六)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从中药材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手中购进中药饮片的。

  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为加强中药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定价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的通知》 (计价管〔1998〕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作价办法

  1、各市、地、县(市、区) 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从省内收购或从省外购入直接销售

  给零售药品店或各医疗单位的中药材, 在无税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30%的进销差率,再加增值税,制定含税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含税销售价格=无税实际购进价格×(1+进销差率)×(1+增值税率)

  个别市、地仍存在分级批发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内部之间调拨的中药材,其内部作价由购销双方在30%的进销差率内协商确定。

  2、中药材的零售价格在含税实际进货价格基础上顺加最高不超过35%的进销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含税实际进货价格×(1+进销差)

  公式中含税实际进货价格为上季度同一品种加权平均实际进货价格

  3、进口中药材。各类进口中药材,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医药局对口岸价格进行平衡。

  进口口岸批发价格在核定的平衡价格基础上顺加20%的进销差率制定。 零售价格在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最高不超过35%的批零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

  口岸地无税平衡价格=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率)〕+各类杂费。

  口岸地含税平衡价格=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各种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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