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审权限属省物价局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定调价时,经营者随文提交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必须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出具;监审权限属市(州)、县(市)物价局的,经营者随文提交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应由经营者所在市(州)、县(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出具。
第八条 对拟出台的定调价文件,未随文附送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的,不得以省局名义对外发文。
第九条 成本调查队接到经营者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和相关成本资料后,应严格按照
《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成本调查队应按照高效、快捷、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并出具监审结论报告书。对于单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一般行业或系统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任务;对于重大项目或者复杂行业的价格成本监审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由成本调查队与业务处室、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成本调查队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经营者和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有异议的,在收到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调查队提出书面意见。由成本调查队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应及时送达经营者和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一般情况由成本调查队协调解决;
(二)重要问题由成本调查队、相关业务处室协商解决方案,报分管成本调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查决定;
(三)以上两种方式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由成本调查队、相关业务处室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交的原始财务成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由成本调查队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成本调查队和相关人员不得泄漏经营者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