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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定调价过程的规范化,根据原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省物价局《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物价局制定和调整《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进行的成本监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湖北省物价局《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对尚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时,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成本调查队做好成本监审中有关政策法规的审查和解释工作。
  第五条 涉及行业性大规模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并要求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的,有关业务处室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前3个月与成本调查队协商。对于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些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时进行成本监审。
  第六条 局办公室或有关业务处室在受理经营者定调价报告时,应审查有无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经营者提交的定调价报告未随文提交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经营者应补充的材料和价格成本监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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