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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

  (九)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审核。引导和鼓励各类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粮食规范有序流通,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自治区粮食检验机构,完善储备企业粮食检验功能,开展全社会粮食质量检验和品质测报,为监督检查、保障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原粮质量管理、卫生、仓储设施和运输的监管,依法查处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以及卫生检验检疫。

  (十一)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情况的义务。

  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解决遗留问题

  (十二)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市、区)要通过资产整合,精干购销企业,保留骨干粮库,将其作为宏观调控和执行政策性业务的载体。其他均可采取股份合作、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入股和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宁政发〔2001〕117号)的政策措施,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划转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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