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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捐资(财产按折价款,以下同)5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功臣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由受赠者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立碑,予以纪念,载入《山西地方志》。
  (二)捐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由受赠者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立碑,予以纪念,并载入《山西教育志》。
  (三)捐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者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载入市《地方志》。
  (四)捐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县级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载入县《地方志》。
  (五)捐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受赠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捐赠资金或财物,按以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资(财物按折价款,以下同)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捐资助教特别奖,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在全省范围内表彰,载入《山西地方志》;
  (二)捐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载入《山西教育志》;
  (三)捐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市范围内表彰,载入受赠者所在县《地方志》;
  (四)捐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
  (五)捐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受赠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捐赠资金或财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人士和国外团体,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九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由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表彰奖励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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