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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6]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资助教。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助教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捐资助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准予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五条 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捐赠财产的入境手续。
  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境外组织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我省教育事业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六条 自然人向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捐赠资金或财物,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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