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地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驻地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到 2008年由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和以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古建筑”为基本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到2010年各市至少建成一个消防宣传教育基地(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等),并达到“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十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的危险性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