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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依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武警山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晋财行[2006]30号)要求,将各级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的消防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的基本支出经费,要按标准足额给予保障,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用于完成消防任务所必须的营房建设经费和消防装备、器材购置费,以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经费要切实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驻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跨地区、跨省调动警力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生活消耗给予补助;对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且要求市、县(区)财政同时安排配套经费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伤亡抚恤,以及消防装备、业务培训等经费保障。
  (六)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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