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积极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 [2004]6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 [20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全省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把落实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和资金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承诺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已承诺还未到位的当期扶持资金、已承诺未到位的往期扶持资金,年终前要足额到位。
三、争取各级财政列收列支及早到账
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金[2006]49号)要求,及时拨付各级财政列收列支的2005年至2007年缴纳的3%营业税收入,按季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同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四、做好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解决历史形成的债务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过去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或其他由部门和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债权,要限期清收;对于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等单位的公职人员个人结欠或为他人介绍、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晋办发[2005]2号)精神,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限期清收;对于接收农村基金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要进行置换或收回;对于乡村集体贷款,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经济实力的村办企业,然后逐步清收的办法收回;对于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纠正。要积极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如安排所掌握的实物资产(房屋、土地、山林等)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