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历史遗留的工伤劳动争议一般应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确有新情况,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实体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未经实体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对因职业病产生的劳动争议,可比照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朱小、歇业、转制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21、诉讼开始后用人单位被注销、解散、撤销、或者歇业,应当确定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诉讼主体。
22、劳动者起诉时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作为权利人参加破产程序;诉讼期间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将案件移送破产案件一并审理;审理期间,用人单位虽申请破产,但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23、因用人单位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合并、分离或其他重组形式,使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人单位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24、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入股或因劳动者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或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5、因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职工(买断工龄)产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主管范围,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26、因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商业秘密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关于工资劳动争议案的法律适用
2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争议以及工资支付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比例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认定为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28、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三种责任可以并处。